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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7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9-21

內容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准退還營業稅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劃撥退稅: (一)以新臺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帳戶。 (二)以外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退稅:以新臺幣支票郵寄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受款人及收受地址。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以外幣撥付款項者,應就應退稅款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之手續費及其他撥付相關費用後,以餘額撥付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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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