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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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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