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