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3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 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