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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3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 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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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