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