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