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公民營事業須於期限內改善其缺失,並再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