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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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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9 條(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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