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9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與棧埠作業規定、船席與錨地指定調配規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