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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 5 條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3-29

內容

受委託之機關(構)於進行第三條各款試驗前,應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試驗計畫名稱。 二、試驗目的及依據。 三、申請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四、受委託試驗機關(構)。 五、試驗樣品。 六、試驗日期與地點。 七、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 八、試驗經費。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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