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5-27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