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 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30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無法恢復供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影響輸儲設備無法正常供氣,三十分鐘內能恢復供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百戶以上供氣戶數停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級: (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達五人傷亡、失蹤。 (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二十戶以上,未達三百戶供氣戶數停氣。 (三)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供氣戶數停氣,雖未達二十戶,但已達八小時無法恢復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