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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影視出版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2-05-07
📋 條文摘要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

📝 內容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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