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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5-07

內容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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