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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影視出版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2-05-07
📋 條文摘要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

📝 內容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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