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4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5-07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