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9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等相關事項,以書面報請分署備查列管。公糧稻米倉庫如有增設、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分署列管之倉庫,非經分署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堆儲與公糧業務無關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