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