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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內容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 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包裝方式及供貨期限等事項,應依本會所定各撥售糧別之撥售及交接之相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加工、變更、調換、遲延或阻撥之情事,並配合辦理驗收作業。 公糧稻米加工期間,農糧署、分署得視實際情形隨時派員稽查,加工稻米之品質經抽驗不合格者,公糧業者應依分署所定期限,重新加工調選至檢驗合格為止;其增加之各項費用及損耗,由公糧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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