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6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