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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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