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0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