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