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