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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3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 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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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6 條(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