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登錄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認可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