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 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