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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內容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 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其委員之遴任及異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四、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 五、依規定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 六、對取得認可卻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限期改善或終止認可。 七、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八、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