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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內容

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一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法律條文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