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 1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