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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遊艇管理規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6-01-28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 內容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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