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 4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