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 4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