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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7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1-04

內容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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