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1-04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