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8 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5

內容

快遞機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展覽物品、機邊驗放貨物暫准通關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申請押放及補稅案件之處理。 四、機坪、貨棧巡邏與抽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包含以貨轉郵)貨物卸裝機業務及轉運貨物之處理。 五、貨棧(含自由貿易港區貨棧)管理、郵遞貨物封車、檢查及押運。 六、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報單審核與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