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2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10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 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