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3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10
設置AED之公共場所,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設置AED訓練、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者,得加以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