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0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