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7-01|最後修訂: 2026-01-05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