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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4 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0-16

內容

申報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佐證,以網路傳輸相關測試合格文件,並自行妥為保存備查: 一、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二、委託經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三、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及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以採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方式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主檢測,由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實施。 二、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由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機構實施。 三、檢測實驗室之檢測人員資格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 單品申報登錄者,免實施第一項第三款之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

相關法律條文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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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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