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 50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