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07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