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07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