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07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