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07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