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