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5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23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