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2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