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06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