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1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8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