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8
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