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31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